原 告 莊樹仁
被 告 華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07號(原審案號: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07號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