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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洪子強 
被      告  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公司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林毅欣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