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家新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許芷婕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原判決第一至四項:「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2,368元,及均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682,368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上列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其上訴利益即為68萬2,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
上開連帶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由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家新興業有限公司其一已繳納裁判費,另一人於其繳納範圍內即
免除繳納之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