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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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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林芸含       蔡珈樺       連晉       魏郁閔       連翊汝       紀曉芬       林秀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被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4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 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