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林芸含
蔡珈樺
連晉
魏郁閔
連翊汝
紀曉芬
林秀靜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
被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4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
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