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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擁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連貞妮因110年度勞訴字第56號請 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 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11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第二項則為上訴人應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是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一 項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叁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至於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 分,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準此 ,上訴人本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