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莊雲涵
吳彥廷
被 告 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珍
陳令佳
林巧雯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令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提出其辭任董事之
存證信函,有其民事
陳報狀附卷
可稽,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