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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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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莊雲涵 
            吳彥廷 
被      告  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陳淑珍 


            陳令佳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令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提出其辭任董事之存證信函,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