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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羅碧雲 被   告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 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 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台北市○ ○區○○街○○號1樓,而經本院電話詢問後,原告也表示勞 務提供地在新北市○○區○○街○○巷○○號(見本院卷第277 頁),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故依上述法條規定,本件自應 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 訟,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