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勞訴字第86號
原 告 陳俊雄
訴訟
代理人 陳文凰
被 告 干城數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良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
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
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及原告提供勞務地,均在臺北市○
○區○○路○○○號2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