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建宏
相 對 人 六順塑膠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已歿)
關 係 人 楊滿英
陳玟婷
陳明進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
1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陳明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
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