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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建宏 相 對 人 六順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歿) 關 係 人 楊滿英       陳玟婷       陳明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 1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陳明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 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