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鋒榮會計師
相 對 人 福星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宗穎
相 對 人 福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村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福星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肆萬元。
相對人福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
按繼續6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
,得命
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
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
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
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條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於 109 年 5 月 22 日發函通知相對
人福星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福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
別稱福星公司、福志公司)應於 109 年 6 月 15 日前提供
自 99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之相關帳簿表
冊與書類文件(詳如附件文件點交紀錄表),經相對人函覆
表冊、書類受損嚴重,無法交付檢查。
嗣聲請人於109年7月
16日至相對人公司實地檢查,發現二樓堆置受汙損文件,除
有相對人福星公司104年9、10月二聯式發票存根及貼有相對
人福志公司105、106年及相對人福星公司106年帳冊之汙損
紙箱外,餘多為汙損之會計憑證。相對人依法本應保存99年
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相關帳簿表冊與書類文件,目前
部分雖有汙損
惟多數為會計憑證(傳票),部分文件(特別
是帳冊與財務報表部分)亦可加以整理清點,且相對人107
、108年度會計憑證帳冊及財務報表,均由委外之事務所處
理或保管中,並未有受損之情形,經與相對人協調後,相對
人同意由宜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先提供107年度之相關帳簿
表冊供檢查,其餘(含108年度)再陸續提供,惟幾經電話
催告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聲請人遂於109年9月1日以
存證信
函催告相對人,相對人始委由宜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寄送相
對人福志公司107年度會計憑證,再經電話聯繫宜群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及傳真應提供之文件,惟遭告知已無任何資料可
提供。綜上,相對人疏於保管致部分傳票憑證汙損,卻未採
取整理及補救措施(如重製各年度之分類帳、試算表、損益
表及資產負債表等帳簿表冊),且107、108年度表冊書類未
受到汙損,幾經催促,相對人福志公司仍僅提供其107年度
會計憑證,當年度之帳冊及財務報表仍不提供,另相對人福
星公司
迄今拒不提供任何資料,是相對人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十分明顯,
爰聲請依法對相對人裁罰等語。
三、相對人福星公司、福志公司則以:相對人福星公司於108年6
月3日變更登記前、相對人福志公司於108年5月28日變更登
記前,有關財務、帳證相關文件均由
第三人林柏宏保管、負
責,而本院選派檢查人時,林柏宏已無
行為能力,故
非相對
人不提供資料,而係因不知林柏宏收藏地點致無法提供,且
林柏宏已於109年12月23日死亡等語。
四、
經查:
(一)本院前於108年9月5日以108年度司字第35號裁定選派黃鋒榮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相對人提起
抗告,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79號裁定
駁
回抗告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合先敘
明。
(二)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檢查計畫書、懋鋒會計師事務所109年5月22日(109
)鋒字第002006、002007號函、109年7月2日日(109)鋒字
第002011、002010號函、金門
律師聯合事務所109年6月11日
金律字第109061101號函、相對人公司受汙損之憑證文件照
片、109年9月1日台中英才郵局第001401、001402號存證信
函、相對人福志公司委由宜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寄送107年
度會計憑證照片、文件點交紀錄為證,
堪信為真實。又本院
於109年12月22日函請相對人提供如附件所示全部文件予聲
請人,如未能提供應具狀說明有何正當事由,相對人已於10
9年12月24日收受本院函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
相對人迄未再提供任何文件亦未具狀說明有何正當事由。
(三)本院
復於110年3月12日函請相對人就
本件聲請裁罰表示意見
,相對人雖以相關財務、帳證文件均由林柏宏保管、負責,
但林柏宏於109年12月23日死亡,相對人因不知收藏地點致
無法提供
云云。然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
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
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
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商業會計法第38條定有明文。則相對人依法本應保存會計憑
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5年或10年,且本件聲請人曾於109
年7月16日至相對人公司實地檢查,發現二樓堆置之受汙損
文件,除包含相對人福星公司104年9、10月二聯式發票存根
及貼有相對人福志公司105、106年及相對人福星公司106年
帳冊之汙損紙箱外,餘多為汙損之會計憑證,相對人應可就
部分文件特別是帳冊與財務報表部分加以整理清點,且相對
人107、108年度會計憑證帳冊及財務報表,均係由委外之事
務所處理或保管中,並未有受損情形。是相對人空言以不知
收藏地點致無法提出附件所示文件云云,應
不足採信。從而
,本件相對人屢經聲請人及本院通知提出附件所示文件以供
檢查,然相對人福志公司迄今僅提供其107年度會計憑證予
聲請人,相對人福星公司則未提供任何文件,
堪認確有規避
、妨礙或拒絕檢查人之檢查行為,本院審酌相對人拒絕配合
之情節、檢查人無法遂行檢查及少數股東權遭妨礙之狀況,
處以相對人福星公司、福志公司罰鍰各新臺幣4、3萬元,以
示警懲。
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