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84號
相 對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抗告人與
相對人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84號選派檢查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