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84號
抗 告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
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此由
非訟事件法第4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可知。
二、
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之110年度司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而抗告人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紙在卷
可參,其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