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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4號
抗  告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  對  人  憲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此由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可知。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之110年度司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抗告人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紙在卷可參,其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因此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