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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167號 原   告 黃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科防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法消防技術工程 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裁定准許(110年度救字第52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 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 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 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 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 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所 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次按因 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 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復按和解成 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3分之2,同法第8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中科防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科公 司)、中法消防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中法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度 救字第52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 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兩造於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8 號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本件訴訟業 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 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11,652元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 │ 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及備位訴訟標的間│ │ 具有應為選擇之關係,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相同,僅係追加中│ │ 法公司為備位被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其一定之即足,│ │ 合先敘明。 │ │二、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第一審裁判 │ │ 費為34,957元。 │ │ ㈠先位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原告與被告中科公司間之僱傭關 │ │ 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元。 │ │ ⒈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計算。 │ │ ⒉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以5年計,則應以原告1年薪資總和│ │ 之5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55,│ │ 000元,5年之薪資總額為3,300,000元。 │ │ (計算式:月薪55,000元×12×5=3,300,000元) │ │ ㈡先位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中科公司應給付原告129,086元,│ │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之利息」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9,086元。 │ │ ㈢綜上,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29,086元(計算式: │ │ 3,300,000+129,086=3,429,086),第一審裁判費為34,95│ │ 7元。 │ │三、茲因兩造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成立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84│ │ 條第2項規定,原告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 │ │ 是原告仍須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1即11,652元(計│ │ 算式:34,957÷3=11,652)。從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 │ │ 訴訟費用為11,65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