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債 權 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富
債 務 人 林芳怡即添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叁仟玖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按商號所為之
法律行為,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為之,故該商號及其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經核,添建工程
行係
獨資商號,有商業登記抄本資料在卷
可參,故
當事人欄
僅列「林芳怡即添建工程行」,
併予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