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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1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債 權 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富 債 務 人 林芳怡即添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叁仟玖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按商號所為之法律行為,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為之,故該商號及其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經核,添建工程   行係獨資商號,有商業登記抄本資料在卷可參,故當事人欄   僅列「林芳怡即添建工程行」,併予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