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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3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債 權 人 信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債 權 人 信鵬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債 權 人 鼎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雄 債 權 人 周志雄即信鵬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靜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信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佰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信鵬運通有限公司給付叁佰伍拾伍萬捌仟   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鼎峯物流有限公司給付壹佰叁拾肆萬柒仟   壹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志雄即信鵬企業社給付柒拾貳萬玖仟伍   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