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債 權 人 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漢君
債 務 人 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岩懌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
二、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