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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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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債 權 人 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漢君 債 務 人 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岩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 二、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