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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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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檍嬋喧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肆佰柒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4520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475元,經催繳,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145204、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