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65號
債 權 人 靖大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演國
債 務 人 祥日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
清 算 人 薛美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
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
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工程
款,惟並未釋明就利息為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
5 之法定利息,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
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