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3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 債 權 人 今豪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珍 債 務 人 年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經核   債權人並未釋明就利息為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   5 之法定利息,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   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