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65號
債 權 人 久和成不銹鋼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清松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向債務人個人請求給付票款之
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
據(依所提支票影本顯示債務人並
非發票人)
二、本件支票經提示
退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本件
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之法定
代理人,且未有債權人公司
之印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