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65號
債 權 人 楊朱成
債 務 人 承勳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上列
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法之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承勳實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黃宗
麟
經查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死亡,顯
非債務人公司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