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81號
債 權 人 鈞唯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義慶
債 務 人 王水金
債 務 人 劉春重
一、債務人王水金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柒佰
伍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債務人劉春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肆佰
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