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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7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訟代理人 李宗冀 債 務 人 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而君 債 務 人 白而君 債 務 人 白承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    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八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九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    九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零    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零四七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