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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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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9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哈霖體育用品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文 債 務 人 林正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陸仟貳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一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九   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零點六二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