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婕汝
債 務 人 長華石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長青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捌
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