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46號
債 權 人 活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家駒
債 務 人 郁通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彥甫
債 務 人 陳瑋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郁通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有選
任
清算人,應包含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 。
二、債務人公司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 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
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登記資料。
三、債務人潘彥甫、陳瑋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說明: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經查債務人郁通國際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9 年11月6
日函為廢止登記,依法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以清算人為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