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3號
債 權 人 宇泰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界揚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朱席潔、林昱賦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分別為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實際負責人,代表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
訂購貨物,因而聲請對債務人朱席潔、林昱賦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釋
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
嗣債權人陳以債務人等明知泥霸工程
實業有限公司已無清償能力仍向債權人訂貨,應負清償責任
等語,
惟本件債權人提出請求,係以其對泥霸工程實業有限
公司之出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為憑,縱債務人等分別為泥
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實際負責人,惟法人與
其法定代理人,於
法律上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本件債權人請
求既以其與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交易單據為據,且經本
院通知補正後仍未提出向債務人等個人請求之釋明依據,其
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