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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7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3號 債 權 人 宇泰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界揚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朱席潔、林昱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分別為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實際負責人,代表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 訂購貨物,因而聲請對債務人朱席潔、林昱賦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釋 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債權人陳以債務人等明知泥霸工程 實業有限公司已無清償能力仍向債權人訂貨,應負清償責任 等語,本件債權人提出請求,係以其對泥霸工程實業有限 公司之出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為憑,縱債務人等分別為泥 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實際負責人,惟法人與 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本件債權人請 求既以其與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交易單據為據,且經本 院通知補正後仍未提出向債務人等個人請求之釋明依據,其 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