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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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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陳逸訓 債 務 人 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輝 一、債務人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皆輯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   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皆輯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黃皆輯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   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