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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8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80號 債 權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債 務 人 台灣詠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竹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高雄市○○區○○○路○ 號25樓之1 及26樓之1   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以釋明債務人為區   分所有權人)。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