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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 債 權 人 棋盛租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真 債 務 人 欣四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債 務 人 曹榮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未補正部分之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聲請狀載自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計算,但聲請狀並無附表)。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