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
債 權 人 棋盛租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惠真
債 務 人 欣四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債 務 人 曹榮浤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未補正部分之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聲請狀載自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計算,但聲請狀並無附表)。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