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72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吳楚楚
債 務 人 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總店
兼法定代理 邱顯鎮
○ 000號1樓
債 務 人 前衛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前衛店
兼法定代理 邱紋玲
人 1樓
債 務 人 華迅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中和店
兼法定代理 邱周敏
人
債 務 人 鉅岳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頂溪店
兼法定代理 邱紋玲
人
債 務 人 葳格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新埔店
兼法定代理 邱奕勝
人 1樓
一、債務人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總店、邱顯
鎮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前衛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前衛店、邱
紋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華迅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中和店、邱
周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鉅岳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頂溪店、邱
紋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葳格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新埔店、邱奕勝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