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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6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72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債 務 人 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總店 兼法定代理 邱顯鎮 ○           000號1樓 債 務 人 前衛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前衛店 兼法定代理 邱紋玲 人           1樓 債 務 人 華迅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中和店 兼法定代理 邱周敏 人 債 務 人 鉅岳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頂溪店 兼法定代理 邱紋玲 人 債 務 人 葳格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新埔店 兼法定代理 邱奕勝 人           1樓 一、債務人萬岳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總店、邱顯   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前衛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前衛店、邱   紋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華迅旗艦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中和店、邱   周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鉅岳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頂溪店、邱   紋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葳格企業有限公司即萬岳運動休閒館新埔店、邱奕勝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