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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49號 債 權 人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清原國際有限公司、翁家清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清原國際有限公司、翁家清聲請發支付 命令,查債務人清原國際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債務人翁家 清戶籍址設於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號8 樓,依 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 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