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57號
債 權 人 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常遠
債 務 人 陳美英即華凱工程行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美英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其身分之
資訊(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