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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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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8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57號 債 權 人 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常遠 債 務 人 陳美英即華凱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貳拾伍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