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1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鑫川
債 務 人 佳源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伍錦輝
人
債 務 人 林佳怡
債 務 人 伍詩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壹
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
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