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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21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1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債 務 人 佳源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伍錦輝 人 債 務 人 林佳怡 債 務 人 伍詩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壹   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自一   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