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04號
債 權 人 呂佳玲
債 務 人 二十一世紀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陳珠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
者,已履行之情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
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二十一世紀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林陳珠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出資額伍拾萬元及
給付股息壹拾叁萬元,並提出債務人簽立附條件買回之合約
書為證,
惟本件就請求返還出資額伍拾萬元部分,
系爭合約
書僅約定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買回股權,並
非直接向債務人
請求返還出資額,應屬附有對待給付之請求,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8 月10日、110 年9 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
已將取得之股份移轉給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
110 年8 月13日、110 年9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證,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
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