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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24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04號 債 權 人 呂佳玲 債 務 人 二十一世紀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陳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   者,已履行之情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   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二十一世紀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林陳珠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出資額伍拾萬元及   給付股息壹拾叁萬元,並提出債務人簽立附條件買回之合約   書為證,惟本件就請求返還出資額伍拾萬元部分,系爭合約   書僅約定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買回股權,並非直接向債務人   請求返還出資額,應屬附有對待給付之請求,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8 月10日、110 年9 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   已將取得之股份移轉給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   110 年8 月13日、110 年9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   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