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1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艾迪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嘉 債 務 人 楊文嘉 債 務 人 楊添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