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65號
債 權 人 麗之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鴻輝
債 務 人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一彥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就全部請求金額壹拾叁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之利息均請
求自民國109 年8 月9 日起算之
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本件有部分金額開立發票及請款日期均在該日期之後,為何
提前請求計算利息?)
二、本件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釋明證據?( 所提契
約中並無相關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