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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55號 債 權 人 偉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玟瑩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債務人公司業於108 年12月13日經解散登記, 進入清算程序,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經查,該公 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應以 全體董事即黃南禎、王淑娟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然黃 南禎、王淑娟已分別自民國109 年12月4 日、109 年12月3 日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督促 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