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55號
債 權 人 偉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玟瑩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公司業於108 年12月13日經解散登記,
進入清算程序,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經查,該公
司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應以
全體董事即黃南禎、王淑娟為其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然黃
南禎、王淑娟已分別自民國109 年12月4 日、109 年12月3
日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因督促
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