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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06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0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台灣精密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柒佰柒拾玖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 年04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67,7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