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10號
債 權 人 狄成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泳淀
以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鷹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 年8 月24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