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5號
債 權 人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品清
債 務 人 歡樂全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立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