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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52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49號 債 權 人 余涍銣 債 務 人 陽光城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叁佰柒拾伍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