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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 債 權 人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照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藍福隆即淞瑋包裝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福隆即淞瑋包裝材料行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 補正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債權人已於民國110 年 2 月1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 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