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7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
分公司臺北營運處
法定
代理人 黃國基
非訟代理人 張伊萍
債 務 人 帝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