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
債 權 人 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江全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捌仟貳
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技│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16125元│股份有限公司│10月5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技│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581364元│股份有限公司│12月31 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技│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274374元│股份有限公司│1月5日起 │ │ │
├──┼────┼──────┼──────┼──────┼───────┤
│ 004│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技│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256350元│股份有限公司│達
翌日起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