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60號
債 權 人 五洲大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力友
債 務 人 永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玖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