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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6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33號 債 權 人 林芫樟 債 務 人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英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之姓名及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說明: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公司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7 年10   月29日函為撤銷設立登記,依法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以清算   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   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