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33號
債 權 人 林芫樟
債 務 人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英銘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即
清算人之姓名及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說明: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
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經查債務人公司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7 年10
月29日函為撤銷設立登記,依法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以清算
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必
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