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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64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84號 債 權 人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緞緞 債 務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壹佰叁   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工程款,並提出合約書、完工照片   、存證信函為憑,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債權人陳明係已完成工程後開立發票日為利息起   算日,惟未提出以該日起算之依據,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   人就利息起算日逾支付命令送達翌日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