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84號
債 權 人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緞緞
債 務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壹佰叁
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工程款,並提出合約書、完工照片
、
存證信函為憑,
惟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債權人陳明係已完成工程後開立
發票日為利息起
算日,惟未提出以該日起算之依據,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
人就利息起算日逾支付命令送達翌日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