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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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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6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6號 債 權 人 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精 債 務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地址。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